澳門日報
B06 | 澳聞 | 2014-12-17
【本報消息】毒駕屢禁不止,事出有因。群力智庫中心常務理事陳家良指出,駕駛者可以拒絕毒駕測試,加添警方搜證難度;部分罪成後可以罰金代替徒刑,降低阻嚇力。建議日後允許警方強制驗毒,加強偵查權力,並取消罰金代刑制度,加強打擊毒駕。
陳家良介紹,現時毒駕和醉駕均只受《道路交通法》規管,若罪成,科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但警方要求駕駛者接受毒品快速確認測試仍然只是邀請性質,駕駛者可以拒絕,搜證不易。再者,《刑法典》第四十四條規定,“科處之徒刑不超逾六個月者,須以相等日數之罰金或其他可科處之非剝奪自由之刑罰代替之”。意味著,毒駕判刑可以罰金代替刑罰,這無疑降低法律對毒駕行為的阻嚇力,也導致毒駕時有發生。
陳家良認為,毒駕比醉駕更為嚴重,兼有危險駕駛及吸毒雙重罪行,必須同時受《道路交通法》及《禁毒法》的規管,即使沒有構成犯罪,亦應加入強制驗毒程序,增加驗血、驗尿搜證,以便警方加強打擊;並倡取消以罰金代刑制度,起阻嚇作用。社工局上月底曾表態,毒駕傾向撤銷罰款,改為緩刑取代。
此外,現時《禁毒法》所規定的吸毒罪罰金由五十元至六十萬元不等,處罰起點較違例吸煙(罰款四百元至六百元不等)還要低,欠缺阻嚇性,建議調高最低罰金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