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澳門特區經濟社會現正急速發展,我們應該勇於承擔,敢於創新,發揚真誠實幹的傳統和愛國愛澳的主人翁精神,組織起來,群策群力,為我們美好的家園——澳門特區奉獻智慧、力量和熱情,促進社會的公正和諧與繁榮發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
本社團定名為“群力智庫中心” ,葡文名為“Centro da Política da Sabedoria Colectiva”,英文名為“Collective Wisdom Policy Center”。英文簡稱“C.W.P.C”,中文簡稱“群力智庫” (以下稱“本中心”)。
本中心為一非牟利社會團體。
第二條 宗旨
團結本澳熱心關注社會、積極為居民服務的人士;群策群力,滙集民智,參政議政,推動澳門社會公平正義、居民安居樂業;促進“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全面貫徹落實。
- 地址
本中心地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7號豐盛大廈三樓AB。
- 本會會徽
- 會 員
- 入會資格
- 凡本澳居民,認同本中心宗旨,願意遵守章程,均可申請加入;
-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介紹,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
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中心會員。
- 會員之權利
-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中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 被推薦代表本中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 優先享用本中心提供之服務;
- 參加本中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 會員之義務
- 遵守本章程;
-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 參與本中心舉辦之活動;
- 依時繳納會費;
- 接受選派及委任之職務;
- 推薦新會員入會及推動會務發展。
第八條 入會費及會費
- 凡新入會會員需繳入會基金澳門元壹佰元正。
- 會員需按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九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中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中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 組織架構
第十條 組織架構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包括:
- 會員大會;
- 理事會;
- 監事會。
-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 制定及修改章程;
- 根據章程選舉、補選或罷免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可連任兩次,副會長連選得連任;
-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作出通知,通知書
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 會員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
-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要求召集。
-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組成如下:
-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可連任兩次,副理事長、理事連選得連任;
- 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權限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研究及制定工作計劃;
-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 組織籌募經費,管理之財產;
-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
- 委託代表人代表本中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 接納及開除會員;
-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中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本中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之組成
-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監事會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組成及權限如下:
-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
-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監事長可連任兩次,副監事長、監事連選得連任;
-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經 費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包括:
- 會員之入會基金、定期會費及捐獻;
- 籌募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收益。
-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