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審計報告公布,輕軌氹仔段投運後不足兩年先後發生18次故障,最終需暫停5個月全線更換電纜,事故源於生產工藝問題、銅帶屏蔽層技術規格要求過低,歸因當時的運建辦在選擇電纜技術標準上欠缺嚴謹,而供應商所提交的型式試驗報告內所顯示的電纜採用重疊繞包方式,實際提供的卻是間隙繞包方式,但運建辦卻照收貨。立法議員梁鴻細認為若有關事故涉及行政疏失,應要問責,如果實際情況因第三方顧問公司或項目負責機構未有履行責任而造成事故則需問責有關公司機構。
梁鴻細認同審計署報告內容,已將重點表達清楚,政府要吸收相關經驗避免以後再犯同樣錯誤。他認為當中首要受關注的是第三方的顧問公司能否真正做好工作?雖然工程由政府相關部門控制,但例如輕軌工程涉及一些比較專業的技術,可能政府部門官員未必能夠掌握,所以要找項目管理和有經驗的監理公司負責提供相關的技術及項目建議。這方面值得深思,相關機構是否已盡其專業能力向政府部門反映意見?如輕軌聘請了專業公司做項目管理,甚至技術顧問方面都花費不少公帑,既然如此,有關公司在管控、監控方面有責任輔助政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他直指,無論是輕軌整個項目的造價、質量問題等,正如今次審計報告指出的電纜故障,其中都涉及很多專業範疇,但為何有聘請專業顧問公司還會多次出現問題?就算招標文件因未夠詳細而遺留一些技術標準,但當其來貨時是否應該還要做一些技術控制指標、重新審核等相關工作?以及在驗收方面,為何檢測報告中與其本身使用的材料竟然不一致?種種問題反映有關專業顧問公司有否盡責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建議大型工程參照國家標準
至於政府部門的問責,他認為要檢視其行政方面有否疏失,若涉及行政出問題,當然要問責。但同時仍要考慮在技術方面,政府部門的決策受到顧問公司或者項目負責機構所提供的專業意見所影響,因此需視乎實際情況,如果因為專業顧問公司或者項目負責機構的意見導致出現錯失,反而要對有關公司機構問責。
至於參照標準問題,現時無論輕軌工程或者其他大型工程建設,由於本澳技術標準未必能完全涵蓋,梁鴻細建議可在標書中明確規定,如果本地規範未能涵蓋的話,一律參照國家標準較為適合,因為現時很多建築材料或者建築技術都採用內地的材料或技術,故參照國標符合現時澳門工程的現實。
資料來源 :2023-12-29,市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