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
2016-11-16
“教育興澳”、“人才建澳”是特區政府一貫的施政理念。在首份“五年發展規劃”正式文本中,特區政府進一步訂定“提升創新能力”、“培養創新人才”的具體目標,更將“加快推動科普教育”作為重點工作列出。查照各國發展歷史,社會進入一定階段後,要取得後續發展新動力,必須從“創新”著手。當中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內地的互聯網創新,在內地發展轉型過程中殺出一條血路,成為一道亮麗的經濟增長景觀,世界觸目。
問:甲房東(出租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承租人),為期五年,如甲於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內將該屋賣予丙(新業主),丙是否有權要求乙搬遷?
答:澳門《民法典》第1004條規定,取得作為訂立租賃合同基礎之權利之人,繼受出租人之權利及義務,但不影響登記規則之適用。換言之,當租賃房屋發生業權轉移時,租客乙(承租人)對於該房屋的使用權,不會因爲該房屋的買賣而受影響,丙(新業主)仍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賣雙方的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期限到期時,買受人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