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房東(出租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承租人),為期五年,如甲於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內將該屋賣予丙(新業主),丙是否有權要求乙搬遷?
答:澳門《民法典》第1004條規定,取得作為訂立租賃合同基礎之權利之人,繼受出租人之權利及義務,但不影響登記規則之適用。換言之,當租賃房屋發生業權轉移時,租客乙(承租人)對於該房屋的使用權,不會因爲該房屋的買賣而受影響,丙(新業主)仍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於買賣雙方的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期限到期時,買受人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權。
問:承上題,倘出租人甲回心轉意,不將其房屋出售予丙,甲與乙維持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係。某日,乙因為賭博欠下不少債務,無法準時交租,情況持續三個月,此時甲可否要求乙遷出,並償還應付之租金?
答:承租人按照合同的規定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原因以致未在適當時間作為給付者,將導致承租人處於遲延狀態(《民法典》第793條第2款)。假若案中乙因賭場成功回本,並在遲延起計八日內支付租金,則不須負擔任何賠償或遭解除合同(《民法典》第996條第2款);相反,乙根本就擺著一副流氓的嘴臉,毫無償還意願,甲只能透過解除雙方合同關係(《民法典》第1034條a項),並要求法定損害賠償(民法典》第996條第1款)。另外,由於單位經已出租,甲不能意氣用事,在未得乙同意的情況下,強行進入屋內逼其搬離,否則會構成“侵犯住所罪”,最高可被科處一年徒刑。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的解除只可由法院命令作出。因此,倘甲欲以上述理由解除合同,應向法院提起勒遷之訴(《民事訴訟法典》第929條第1款),待獲得確定命令進行勒遷的判決後,即可要求乙搬遷,若在指定時間內仍不交還房屋,甲便可向法院聲請發出勒遷命令狀以執行勒遷(《民事訴訟法典》第935條第1款)。
法律評析:業主一旦遇上“租霸”,可透過勒遷之訴趕走“租霸”及獲取賠償。但勒遷程序冗長,政府可透過適當優化勒遷程序,如修改傳喚做法,令遇上惡“租霸”的業主能夠有效、快捷地收樓;同時,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以達到阻嚇及懲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