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法”正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陳家良建議,當局應加強仲裁制度的宣傳,鼓勵租賃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加入仲裁條款,善用救濟途徑。同時,借鑑鄰近地區,以公證書方式作為執行名義,若任一方違約可提強制執行,冀透過簡化訴訟程序,活化租賃市場。
《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俗稱“租務法”目前正進行細則性討論。
陳家良認為,該法案主要針對設立調整租金機制及強化訂立租賃合同方式,並希望透過規範合同,保障租金調整的合理性,改善住宿亂象。
該法案亦希望引入仲裁方式,壓制“租霸”,從而達到保障租戶和租客的雙方權益。
仲裁保雙方權益
陳家良指出,澳門租賃市場活躍,但不少租金高企,贊同該法案提出對租金調整的機制,能有效限制出租人任意加租情況。
但“租霸”情況在澳門亦屢見不鮮,且承租人多利用訴訟程序冗長而規避合同義務,令出租人權益受損。
雖然法案提出引入仲裁機制,讓居民在解決租賃爭議的方式上有多一種選擇。但仲裁制度在澳門並不被廣泛運用,“訴訟”的傳統觀念仍未變化,使仲裁制度在本澳仍未發揮真正的作用。
他建議,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仲裁制度的宣傳,提高社會對該制度的認識和接受度。認為有關部門可參考台灣經驗,其在“租霸”問題上有彈性的處理方式,如當初簽訂租約時有進行公證程序,約定任一方違約時得強制執行,屆時可直接拿租賃契約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此請求返還不動產。
資料來源:澳門日報,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