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審計署不斷揭發政府所進行的採購招標、外判服務、公共工程等透明度不足,屢屢出現貪腐、瀆職、濫用職權等亂象問題。政府在財政開支方面所花費的龐大金額與質量的不相稱亦長期被居民所垢病,甚至出現以不合理藉口規避應有的法定制度或程序,影響政府執行決策的公信力。立法議員兼群力智庫理事長何潤生認為,此等均顯示相關的法律法規存在漏洞,無力約束與規範公共實體以及相關的執行官員。
修法減低黑箱操作
何潤生指出,現時政府在進行公務採購或使用公帑進行外判服務時所依循的法律法規已沿用近三十年,與現今的社會現狀已不能配合,更無力杜絕採購方面的弊端乃至官員貪腐。另一方面,澳門的經濟社會正處在飛速發展期,社會、居民對公共服務、公共設施等的需求日益增多,加上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正在起步、港珠澳大橋亦已正式開通,未來本澳所進行的基建設施、所需要的公共服務將會不斷增加,《公共採購法》的適時諮詢是非常必要的。
據《公共採購法》的諮詢文本所示,新增的條文調整了採購門檻金額和諮詢實體數目,同時建議日後可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調整相關的門檻金額,而在採購程序種類方面,亦引入國際上較通用的“競爭性談判”,以處理不能事先計算預計判給金額的採購情況,加強了相關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更加入了一部分的簡易程序和集中性採購機制。何潤生認為採取相關手段及措施能夠減省了一部分的行政程序,提升了行政效率,亦增強相關法律法規在實際執行上以及日後修訂時的靈活性,為相關執行採購的公共實體和執行官員訂定和提供了具可行性的法律原則和步驟,同時提高了採購透明度,並增加了相關實際性的罰則,大大減低了他們進行黑箱操作的風險。
採購透明加強監督
但在另一方面,文本中只提及設立政府公共採購入口網站公開超過一百萬元或以上的採購項目資訊,何潤生認為採購活動發佈的深、廣度仍有條件擴大,同時諮詢文本中亦未見有實質性的條款杜絕現時分拆招標、分拆判給,以及主管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有法不依的情況。長遠而言,他建議政府除了保障參與者與公眾在採購方面的知情權,亦應該加強第三方的監察力度和抽查、問責機制,及早發現、及時糾正,避免把過多的監督責任落在審計部門身上,導致違紀行為往往需時數年才能發現,降低罰則的阻嚇力度。
資料來源:澳門日報,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