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報
P02 | 珠澳新聞 | 2014-04-07
【特訊】本澳道路環境複雜,車輛持續增多,醉駕及意外頻生,駕駛人士守法意識亟待提升。根據治安警察局最新公佈數字顯示,今年一月至二月涉交通意外醉駕,被驗出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的私家車司機有十二人,同比增一倍。群力智庫常務理事鄭煜認為,現時大部分醉酒駕駛只被罰款或緩刑,阻嚇力不足,冀當局適時檢討相關法例,並以不定時不定點的方式加強截查車輛,檢控無牌駕駛與酒後駕駛。
隨著居民及遊客不斷增長,人車爭路情況日趨嚴重,引發不少交通問題。根據治安警公佈的資料顯示,2013年全年本澳錄得一萬五千多宗的交通意外,其中,涉及酒後駕駛意外有一百六十二宗,同比上升一成八。僅今年首兩個月被驗出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的私家車司機有十二人,同比增一倍。從數字上反映酒後駕駛有上升趨勢,情況令人憂慮。
澳門現今對於醉駕處罰準則以《刑法典》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科處之徒刑不超逾6個月者,須以相等日數之罰金或以其他可科處之非剝奪自由之刑罰代替之」為主。從法典意思上來看,體現了澳門刑法希望透過適當刑罰來達到教育和感化犯罪人的目的,使其重歸社會。群力智庫常務理事鄭煜認為,現時法律對酒後駕駛沒導致傷亡的初犯者,處以罰金或暫時停牌等原則,會令醉駕者心存僥倖。加上社會對醉駕的重視程度不高,即使犯上交通刑事責任,亦可依罰金代替刑罰,難以對醉駕行為產生阻嚇作用,嚴重威脅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他建議當局可考慮引入「車輛扣分制度」,直接加大阻嚇作用,同時應提高酒後駕駛罰金額度,對累犯者應處以更重懲罰,並延長禁止駕駛期間等處罰手段,加強執法力度,以提高阻嚇力度。而在交通道德方面,當局亦應加強渠道宣導正確的道路行駛觀念,對累犯者應強制修讀駕駛改進課程,向他們傳遞「醉駕後不能隨便以罰金代替入囚懲處的觀念」。透過多管齊下的方式才能減少交通違規的情況,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