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公開諮詢,建議成員不設選舉產生,全由特首委任。群力智庫中心副理事長雷民強認為,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權力來源於政府授權,故成員不能過多行政程序及選舉制度產生。有議員則以香港區議會為例,認為民選成員與基本法無相悖之處。
對於有部分人提出設立“分區直選市政機構”等觀點,雷民強認為,該小部分人須對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有關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規定作出正確的解讀。基本法已明確定位市政機構為“非政權性”,故決定了市政機構的權力來源於政府授權。
他續稱,回歸前後的市政機構具有性質不同,回歸前的市政機構具有政權性,行使當時葡萄牙政府的部分管治權,故需要有代議機關管理及提供服務,如當時的兩個市政議會。然而,回歸後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因受政府委託,才為居民提供服務,故不需要設立民意性的代議機關,這也決定兩者成員產生的方法不同。由政府委任市政機構的管理成員是最為合適及有效率的。
他促請政府加快立法程序,理順有關委任程序及組織架構章程,以確保第五屆行政長官選委會組成人員中巿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不再缺位,同時改善及優化目前民署為市民提供服務的效率,讓市民享受優質公共服務及社會設施。
議員林玉鳳以香港區議會屬於“非政權性”,但成員大多數由選舉產生為例,指看不到民選成員與基本法有相悖地方,“無理由香港得、澳門唔得,這件事是講不通的”。市政署成員由選舉產生有好處,民選成員較委任成員更積極關心及反映社區事務,有利於政府及社團訓練政治人才,亦有利於提高市政工作質素。
她提到,倘政府對市政署民選成員過多感到憂慮,可先採用折衷方法,如通過自薦、特首委任及選舉等複合制度產生成員,其後慢慢過渡至全部直選。
她有感是次諮詢,猶如民署改名為市政署,其餘職能及架構大致不變,“如果只是改個名,何必搞咁多嘢?”而且市政機構屬重大法律制度,只有三十日諮詢期過短,政府早前給予社會民選成員的期望,可惜最終落空,令人失望。
資料來源:澳門日報,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