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設立非政權性巿政機構》公開諮詢,筆者認同在本澳設立非政權性巿政機構和對政府施政及完善民生服務的積極作用。非政權市政機構由政府委託為市民服務,權力來源必須由政府授權才可實施,不能由過多行政程序及選舉制度產生。望新一屆立法會加快進度,理順委任程序及架構章程,確保第五屆行政長官選委會組成人員中巿政機構成員代表不再缺位,同時改善民政總署服務效率,讓市民享受優質公共服務及社會設施。
另外一小撮不熟悉澳門基本法人士提出「分區直選市政機構」等觀點,筆者覺得須正確解讀基本法第95條「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規定。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源於政府授權,因基本法已明確及定性「非政權性」、規定「政府委託」,決定市政機構對某領域事務有管理權。回歸前澳門具有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與回歸後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性質上有不同,政權性市政機構行使當時葡萄牙於澳門管治時需有民意性代議的機構去管理,如當時兩個市政議會。然而回歸後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因受政府委託,不需設立民意性代議機構,兩者產生方法不同。
回歸後澳門政府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一國兩制」進行管治,國家享有澳門全面管治權,且只授權澳門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因此我認為根據基本法「市政機構」是非政權性,是特區政府委託非政權市政機構為市民服務,因此由特區政府委任其管理成員最合適及有效率。
資料來源:力報,2017-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