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共同管道應訂專法分清權責
政府公報早前刊登行政長官批示,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將本澳共同管道管理的公共服務批給澳電專營。此舉有其合理性,認為可事前開誠佈公讓社會知悉相關資訊,未來應建立一套專門的共同管道管理法律制度,包括明確建設費用的分攤、處罰制度及監管機制;做好防汛設計,以免暴雨雨水進入管溝,日常的維護及巡查責任更要清楚說明。
批給資訊放在陽光下
澳門掘路工程被譏為“遍地寶藏”,日掘夜掘,影響交通和營商環境。政府早於二○一二年經已開展街道及新城區建設共同管道的相關研究及分析工作,以避免道路重複開挖。對於當局今次直接把新城A區的地下共同管道管理公共服務直接批給澳電經營,澳電在地下設施的建造及維護方面具有逾三十年經驗,並且有相關的專業團隊;在澳門的掘地工程中,澳電亦佔較高的比例,當局直接批予管理,在管理及實際層面而言有其合理性。然而,對於政府在判給後才告知公眾,在批給透明度方面有很大的改進空間,諸如判給合同的金額、具體內容、監管及退場機制是否合理等,當局應在賦予其權責之前,將批給資訊放在陽光之下。
現時澳門設於地下的基礎設施及維生管線包括清污水下水道、電力、電訊、自來水、天然氣、交通訊號及有線電視等管線,各種管線分別由不同的政府部門及專營公司負責建造及營運,當中天然氣是否需要獨立設置管道,有何管線協調機制以及維修規則等,均需按新城規劃進行,事先科學評估管道中的管線種類,以整合地下管線、適當安排鋪設位置,降低未來開挖道路時管線維修的機會。
前期規劃免影響發展
費用方面,參考外地經驗,一般建設費用政府需要參與,至於管理及維護費用則由公共事業單位承擔,按管線的多寡,居民使用率及管線的貢獻度作合理攤分,澳門可沿用此攤分方法。
為確保共同管道的順利推動,應參考內地、台灣及日本等地經驗,設置專門的地下管道法規,讓公共建設與維護管理有法可依。雖然現行的建築及消防法規某程度有監管地下空間的使用,但為保障居民及維修人員的安全,訂立專門的地下管道法規有其實際需要。
宏觀而言,當局應盡快訂定新城的地下空間規劃,是否有地下商場、智慧管理系統等,這些細節都會影響共同管道的建設,畢竟地下工程一經開展,修改難度大,前期規劃的全面準確,影響着未來社區的可持續發展。
梁鴻細(群力智庫副理事長、 工程師)
資料來源:2019-9-18,《澳門日報》--《蓮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