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23 | 澳聞 | 2015-03-06
【特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正在初審《高等教育制度》法案,部分條文引起社會熱議。群力智庫中心常務理事陳家良表示,法案文本中允許公立學校在法律許允可情況下出售不動產。他直言法案文本中有部分條文出現邏輯混亂,理應刪除有關條文,以保證法律文本的邏輯一致性。同時,他提及高校校董會的組成及評鑑制度須具有透明度,以便公眾監督;建議平衡公私校所投放的公帑,以及多關注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以求公平分配資源。
陳家良提及,高等教育的功能在於創造知識、傳播知識和服務社會,任何一個地區的高度發展離不開繁榮的高等教育發展。澳門的高等教育法律在頒佈二十多年後終於迎來重大修訂,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他認同有關法案的修訂方向,包括行政化、加強高校自主權,加大高校治理的靈活性等。他亦認為這符合學術自主、教授治校的國際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同時認同引入「高等教育評鑑」等質量監督措施,此舉利於高校的健康發展。
法案部分條文出現邏輯混亂 法案文本中提及高校校董會的組成,他認為作為最高權力機構,要在制度上對其權力、職能作出詳細規範,保障其對高校的決策和監督能力,並應將校董會的組成方式、運行制度向社會公開,增加透明度。陳家良稱,法案文本訂明要在高教層面全面推行評鑑制度,建議評鑑的內容涵蓋高校學術發展、師資和課程發展等方面,並要適時向社會公佈評鑑的內容及結果,從而起到適度的質量監督作用。
修訂文本一方面強調公立學校的財產的公有性,另一方面設有「在法律許允可的情況下出售不動產」。他認為做法不但造成邏輯混亂,更惹來社會熱烈討論。據當局解釋,相關條文在原高教法中就已經存在,主要是應對當年澳門大學前身──東亞大學剛成立時可能面臨生存問題。經過二十年的發展,他認為現在的高教形勢已經大大改善,高校無法生存的機率可以忽略。他直言有關條文刪除,保證法律文本的邏輯一致性。
平衡公私校的發展
就公立和私立的高校在監管和資源投入上存在平衡的情況。陳家良認為法案文本中,高等教育被統一定義為「公立利益」事益,理應在監管上平衡好公私教育機構的情況,並須在資源上加大對私立大學的投入,助其改善教育質量。當中,教學人員的薪酬待遇將是一個熱點問題。可以想像,隨著新高教法的施行,公立學校的去行政化得到落實,公立學校教學人員的薪酬待遇必有較大調升,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提高私立高校教學人員的待遇,將是澳門高教的一個問題。
法案對身心障礙的學生的情況隻字不提 他談及,社會期待高教法在特殊教育上體現,令人遺憾的是,修訂文本中除了在入學條款中談及資優學生可提前入學外,對如何落實資優生培養再無論述,至於特殊教育中有身心障礙的學生的情況更是隻字不提,根本不列作新高教法的考慮範疇。這明顯與非高等教育脫軌,也與世界各國對特教的重視大相逕庭。他建議應參考《非高等教育綱要法》,在新高教法中訂明特教的內容。
總結,陳家良認為,隨著澳門對高教的重視,持續增加資源,預期未來澳門的高等教育將有長足發展。認為除了修訂高教法外,還應依時做好《高等教育規章》、《高等教育評鑑制度》、《學分制》、《高等教育基金》、《高等教育辦公室的組織》等法規法令的建設,與新高教法一起為高等教育的發展形成堅實的制度基礎。同時,須適時做好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建工作,為高教的發展引入社會各方力量,有多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