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訊固網互聯網服務日前故障影響3萬用戶,並避談會否賠償或反饋同戶。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陳家良認為,現時每當營運商發生事故後都不知道會否處罰,或只是政府後期以行政方式個別處理,並沒有制度規範,他認為《電信綱要法》及特許合同應明確規訂有罰則或賠償機制,《電信綱要法》有修改的迫切性,對電訊業的監管制訂指標及指導性的功能意義,並對有關營運商制訂不同指標性的罰則條款。
批評本澳電信綱要法落後
陳家良受訪時表示,是次澳門電訊固網互聯網服務故障的解釋離譜,澳門電訊解釋是3套互聯網接入系統的其中一套系統出現故障,而指每套系統均有雙備份架構,但後備系統卻不能在真正需要時所能發揮功能;他認為是因政府對相關營運營過於寬鬆所致,在《電信綱要法》及特許合同應明確規定有罰則或賠償機制,現時每當營運商發生事故後都不知道會否處罰,或只是政府後期以行政方式個別處理,並沒有制度規範。
他稱,《電信綱要法》第六條指出政府的職權是制訂電訊業的策略性方針、總體政策及整體規劃,但當局根本沒有履行有關職責,更放任電訊營運商自由制訂技術標準及市場容量,以低容量應對高用量牟利,令本澳電訊業發展落後,他以4G制式為例,澳門電訊當年遲遲不推4G,以低技術、高收費,賺到最盡時才轉換新系統,而目前只是名義上4G服務全覆蓋,但有部分地方覆蓋不到或不穩定,政府亦沒有檢測。
《電信綱要法》於2011年制訂,陳家良認為《電信綱要法》落後,不能配合社會科技發展的監管及標準,有修改的逼切性,政府要對本澳電訊業的發展制訂長遠的發展規劃,應對電訊業的監管制訂指標及指導性的功能意義,不可能自由放任其發展技術及無限牟利,更重要是對有關營運商制訂不同指標性的罰則條款。對於澳門電訊是次事故,陳家良促請電訊局應加強監管,並利用行政權與澳門電訊商討賠償及補償措施,如對受影響人士減免月費等。
陳家良又提到,MTel現時只是名義上開放,但實際上仍要租用澳門電訊的專線,價格無法與澳門電訊比較,存在先天劣勢,難以競爭;除非將專線管理權交回政府運營,否則只是假開放。(文章來源:2017-04-23 巿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