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道路交通法》修訂案,料將於近期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法案焦點除建議引入「扣分制」外,亦建議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違反者可罰款300元。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張淑玲表示,當局對於交通相關的宣教工作向來都密鑼緊鼓,但隨著近年大眾對電子產品的依賴,漸漸衍生不少安全隱患,如「低頭族」急增,為道路安全增加許多不確定因素與風險。因此,她認為修法在於防範交通亂象叢生,當局有必要推出更多與時俱進的新法規;而具體執法當局需清晰界定「過馬路使用手機」的定義,向社會披露更多細節,以免存在灰色地帶。
提升罰款金額多聽意見取得共識
對於法案建議「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違反者可罰款300元」。張淑玲指出:隨著大眾對電子產品的依賴,部分「低頭族」一邊過馬路一邊使用手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或構成安全隱患。而具體執法上,或會存在灰色地帶,以及執法困難的情況,需要當局進一步清晰界定「過馬路使用手機」的細節,例如:行人橫過馬路時使用耳機聽音樂是否違例?當交通燈為綠色信號,行人過馬路使用手機又是否豁免?若手機只拿在手上,不影響視線的情況下,又是否不觸犯法律?上述問題目前尚未清晰,需要當局進一步向社會解說,並應建立明確的定義及一致的檢控標準,如倣傚內地省市,列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不可瀏覽電子設備」,包括觸控熒幕、通話等當屬違法,以免上述分心行為導致交通意外;而藍牙等免提模式或裝置則獲豁免。她也留意到當局在使用語音助理方面尚未釋出清晰指引,建議盡早研擬相關準則。
另外,她提及,除旅客胡亂橫過馬路的情況嚴重外,部分居民貪圖方便而選擇亂過馬路或不依燈號通行。根據治安警統計數據顯示,截至去年11月,行人違法過馬路共3192宗,較前年同期的812宗急升2.9倍,較前年全年914宗上升2.5倍,攀升幅度令人憂慮。對此,她認為當局應採取相應措施,以及加強教育宣傳、疏導及執法等工作,確保道路安全。針對駕駛者行車時使用手提電話、其他電訊工具及影視設施,以及行駛車輛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等的罰則,違者由原來600元升至罰款900元,張淑玲相信調升罰款始終具備一定阻嚇力,而調升幅度則可多聆聽社會意見,形成共識。她補充說,目前本澳約有1700支天眼鏡頭,有利執法,行車時駕駛者如目擊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倘駕駛者使用手機報警會否觸犯法律,均需當局制訂周詳與清晰的指引,以免大眾誤墮法網。
資料來源:2024-1-23,市民日報